关于旅游合同纠纷中实用的法律条文解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了人们丰富精神生活的一种方式。外出旅游有多种方式,包括跟团旅游、自助旅游、互助旅游等,其中,跟团旅游因为具有省心省力、费用可控、安全保证等优势,成为一部分人较为倾向的选择。但是跟团旅游也比较容易产生纠纷,解决这种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些旅游合同纠纷中较为实用的法律法规小知识。
旅游合同纠纷中实用的法律条文主要来源于《旅游纠纷规定》这部法规。常见纠纷情形及法律条文适用情况如下:一、我们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是A旅行社无法履行合同,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了B旅行社。这个情形下,作为旅游者是有权利拒绝的,同时可以要求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旅游者与A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是看中了A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等,所以A旅行社将旅游业务擅自转让给B旅行社是违约的;二、我们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是我们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参团,除有特殊约定外,我们可以将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通俗的讲,就是我们可以转给他人去玩。当然,这要求我们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转让;三、我们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是A旅行社有些项目如住宿需要酒店辅助其履行,如果因为酒店没有做好安保措施导致我们受到人身伤害,我们可以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如果A旅行社选择酒店不够谨慎,我们还可以要求A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
以上是常见的三种旅游合同纠纷,详细可阅读以下法条原文哦。
杨素云
注:
《旅游纠纷规定》
第10条 【旅游经营者转让业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1条 【旅游者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 【旅游辅助服务者侵权】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